无锡精派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精派机械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民初14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无锡精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25557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精派机械有限公司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