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5民初14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无锡精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255571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无锡精派机械有限公司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