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东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金华市永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华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永红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华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永红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永红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