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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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812号
原告: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33号迎宾花园1幢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美群,浙江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鑫,浙江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元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官田路88号第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元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