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4民初5816号之一
原告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迎宾花园******。
法定代表人丁伟。
被告***,男,1956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1031元,由原告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玲晓
人民陪审员 叶红榜
人民陪审员 陈飞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 记员 鲁群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