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华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2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大道133号迎宾花园1幢11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丁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近宅村。

法定代表人:邵永兴,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叶金龙

审 判 员 梁 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郑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