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49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号楼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施瀚普,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太兴村。
法定代表人:王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监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德佳环保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83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力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德佳环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电力监理公司与德佳环保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15个第三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2.法院开庭时询问德佳环保公司“由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同意”,德佳环保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于由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形成了一个新的合意,所以由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第12页第十三条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模板式的合同范本,合同第12页第十三条亦为格式条款,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并无实际联系,并且该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没有管辖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即德惠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电力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
电力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德佳环保公司给付拖欠监理费质保金1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电力监理公司、德佳环保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纠纷,该合同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电力监理公司、德佳环保公司在委托监理合同第12页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电力监理公司、德佳环保公司没有异议,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因此,一审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返还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35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德惠市,电力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即德惠市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德佳环保公司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3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定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郑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