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岳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岳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海岳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8号门5-9。
法定代表人:姜湘岳,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
法定代表人:楼贵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海岳酒店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132.0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83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我院报告财产。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7月1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及互联网资产情况,结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082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国芬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