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高智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和民三初字第00077号
原告: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高智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高智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马鞍山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