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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佳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佳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P22R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佳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苏州佳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启***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15万元(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于就本案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次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4万元,3月31日前支付5万元,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19年5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支付2万元;2020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苏州佳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需另行向申请执行人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支付裁定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回执反馈无人签收。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和2019年9月11日额度冻结和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分别至2020年6月5日止和至2020年9月10日止。上述财产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书面向本院申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实地查看,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4、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0月15日向苏州佳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123万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冻结等手续、工作记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9)苏0681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