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70号之二
原告:上***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800号2号楼39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保全费717元,合计1488元,由原告上***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