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7824号之二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万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扬子江中路20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万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