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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万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7824号之二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万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扬子江中路20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万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