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7824号之一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锦绣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万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扬子江中路20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万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