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9803号之二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西路18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禾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汀村长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禾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