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坤、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坤,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权,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员。 上诉人**坤因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3713、2019、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2019年8月及9月的**、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9年7-9月工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被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效力。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在2019年6月30日通知上诉人待岗,不给上诉人提供劳动条件,其应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7月至9月工资,并给付上诉人2019年8月及9月的**、医疗保险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我方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我方与上诉人签订的情况说明,上诉人已经承诺2019年8月和9月的社保费用由上诉人本人承担,而且上诉人在2019年8月和9月也没有提供劳动,我方也无需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及社保费用。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在2019年6月离职,上诉人的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已经到期,无法在上述项目工作,根据我方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将上诉人退回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退回后的手续及费用与我方无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二、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266.48元:平均工资2816.62元×4;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每月按照2816.62×80%计算;四、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9月的社保费(**、医疗)2730.58元。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4元) 三、请被告)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未向原告缴纳)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1)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沈阳公司田姓工作)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铁监理公))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费191).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及被)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分)。及被告承担)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 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9)第443号仲裁裁决;2.判令原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 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9)第443号仲裁裁决;2.判决原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一、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 二、请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2816.62*4年。合计 11266.48元。(已裁决2816.62×2=5633.24元) 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9月工资。按规定当地的最低工资。社 保费1915.01元(已裁决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及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聘,经面试合格,录用为监理工程师(房建专业)。2016年4月23日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铁监理公司)上岗工作。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未向原告缴纳社保费,只在工作地点(白城市监理站)由沈铁监理公司提供的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一份,不交社保单一份。签认后由沈铁监理公司保管,《协议》复印件在省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向仲裁员提交的(2019年11月28日),不交社保单是在和平区仲裁委开庭提交给仲裁员的(2020年1月3日)。2018年2月23日经沈铁监理公司通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沈阳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派遣期限为二年,被派遣单位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智沈阳公司于2018年3月开始缴纳原告社保费。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公司手机短信通知:保险已终止到二零一九年七月,请于7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地址:沈河区北站路财富中心B座1楼(短信本地号码:106918408915163421。时间2019年8月27日9:48分)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14时到中智沈阳公司,***沈阳公司田姓工作人员讲述:1因用工单位(即沈铁监理公司)未***沈阳公司付费。2因用工单位原因社保当月(指八月份)未缴,失业保险也不能办理。3通知只是月例通知。原告到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查证,沈铁监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孙姓工作人员说:原告7月份由沈铁监理公司项目监理站返回公司准备去新项目监理站,只发至6月份工资,余下时间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费。原告提出用工单位为什么没有按相关规定提前告知,造成社保欠费出现空挡。社保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日,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坤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师,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被派遣单位退回乙方,本合同未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再行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乙方应同意此种安排。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为**坤缴纳社会保险。 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乙方)与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两份,协议期限分别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技术、后勤,被派遣劳动者应符合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经甲方认定为不符合岗位标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 2019年8月27日,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向**坤发送短信提示其保险已终止到2019年7月,请于7日内到中智沈阳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逾期未办理,由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无关。2019年8月30日,**坤***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递交情况说明一份,**坤因本人个人原因于2019年6月30日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解除后,本人向单位申请再缴纳3个月保险,即2019年7月、8月、9月,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共计2732.58元,均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承诺于2019年9月5日汇至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账户并***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本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逾期无法办理,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在职期间与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工资足额发放,社保及时缴纳。**坤在申请人处签字按手印。**坤于2019年9月2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转账2732.58元。 2016年4月23日、2017年1月1日,**坤分别与辽***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向**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坤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坤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1,266.48元、2019年7-9月工资8449.86元、社保费2730.58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辽劳人仲字(2019)第443号仲裁裁决书,现三方均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该院受理后合并审理。 庭审中,**坤自认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16.62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坤于2018年2月1日入职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并派遣至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工程师工作,**坤与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坤、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坤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坤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坤因监理工程师证件到期无法从事监理工作,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将**坤退回到用人单位,其于2019年8月30日***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自述其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6月30日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坤自2019年7月起亦未提供劳动,故**坤与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个人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坤的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坤主张的2019年7月至9月工资的问题。因**坤已于2019年6月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2019年7月至9月亦未到单位提供劳动,故**坤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坤主张的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社保费用的问题。因**坤的该项主张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该院不予审理。 关于**坤主张的2019年8月、9月的社保费用的问题。根据**坤签写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坤委***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其代为缴纳2019年8月、9月的社会保险,并自愿承担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缴费数额,**坤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按手印,应视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坤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坤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一份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沈阳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对外聘人员进行裁员,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签署的情况说明载明,上诉人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6月30日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上诉人虽主张该情况书明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上诉人在2019年6月30日后未提供劳动的事实,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7月至9月工资的问题。因上诉人已于2019年6月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并确认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上诉人2019年7月至9月期间亦未提供劳动,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是否应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8月、9月的社保费用的问题。上诉人签写的情况说明载明,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上诉人代为缴纳2019年8月、9月的社会保险,自愿承担个人和单位应承担的缴费数额,上诉人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此后上诉人按照情况说明的的内容将上述期间社会保险费用转给被上诉人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缺乏依据,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孙 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