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桂1003执938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96716.08元,案件受理费2047元,共计98763.08元;负担执行费1381.45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100144.53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