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3执32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3民初1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谢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