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204民初3319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伙食补助费、交通油料补助费共4500元(交通油料补助费40元/天×45天=1800元,伙食补助费30元/天×45天×2人=2700元),并给付***违约金570元(以4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6日至2025年6月16日,按照每年4.75%利率计算,违约金为570元,2025年6月17日起的违约金放弃),以上共计507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下旬,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徐某找到***,邀请***及一名监理到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舒兰矿务局修路工程从事监理工作。当时约定:除工资外,给付交通油料补助每天40元,伙食补助每天60元(每人每天30元)。2022年9月1日,***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至2022年10月15日工程结束。现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结算了劳务费,但交通油料补助、伙食补助费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没有给付,存在违约行为。 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为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部徐某雇佣,并在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但是根据***的年龄,其从事该工作时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其起诉劳动争议案由没有法律依据。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的工资都已经支付完毕,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工资表上没有体现,至于***和徐某如何约定的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到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从事监理工作,双方未形成书面合同。2023年5月12日,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支付上述提供劳务期间的劳务费5000元。 2025年5月8日,***以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伙食补助费、交通油料补助费共4500元,吉林市船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吉船劳人仲字(2025)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申请人超法定退休年龄故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账户对账单、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及当事人陈某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临时在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从事45天监理工作后因报酬支付产生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事项,结合双方当事人陈某,本院依法将案由调整为劳务合同纠纷。 ***在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监理工作,虽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为案外人徐某雇佣,但该公司自认徐某为本公司工作人员,且***的劳务报酬已由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故能够认定***与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实际提供劳务,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依约给付相应报酬。***称双方口头约定了除5000元劳务费外,中某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需按日给付***伙食补助费及交通油料补助费,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的伙食补助费及交通油料补助费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