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204执异76号
案外人:***,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是行使自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