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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省**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0-3号(青岛街北大街33-1号)。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船营区北极街厚德广厦小区18号楼1层002号房屋。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安正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204民初37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4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4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劵、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条,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 4、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到**市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经网络查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6、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周边调查及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5月26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能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程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彬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