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2民初2595号
原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生,内蒙古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艿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原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2019年9月24日,原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0元,减半收取计14190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利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丽娜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