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乡皖江大道77号绿地紫峰大厦B座32层。
法定代表人:汪俊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辉,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恒盛科技园12号楼B区7层。
法定代表人:徐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建波,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
法定代表人:韩凤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390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宿松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6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6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伟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9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文军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月琴
书 记 员 吴 杰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