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92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盈润达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省岢岚公路管理段。
本院在执行山西盈润达道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岢岚公路管理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台县人民法院(2023)晋0922民初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