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圣联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823号70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MA51A4MH15。
法定代表人:黄刚强。
被执行人:广东圣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赤山村大路南自编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Y3X350。
法定代表人:徐兆明。
关于广东中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东圣联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92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圣联家具有限公司向广东中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15700元、支付违约金68900元、迳付仲裁费16482元。因广东圣联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中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金额暂计为201082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方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案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2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