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鸿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元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4号
原告:***,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德,云南法阳(漾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凤凰社区凤凰路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7XQMXH。
法定代表人:郑育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肖甫,男,1977年7月19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肖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关志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