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民终2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阳,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霞,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沙公馆北门C-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蒋仲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浩宇水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浩宇水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浩宇水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浩宇水利公司自愿签订专业资质办理委托合同,性质为咨询服务协议,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为合同无效错误。因浩宇水利公司未完善申报材料,导致2020年8月20日才审核通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业绩,**并未超期办理申报事项。浩宇水利公司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应按该委托合同的第五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已于2020年11月9日申报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与申报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在所需人员方面有部分重合,无法进行区分并退还175000元。
浩宇水利公司辩称,涉案专业资质办理委托合同违反建设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因**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将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175000元返还给浩宇水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宇水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退还委托代理费用175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2日,浩宇水利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专业资质办理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的申报及取得涉及的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乙方代表甲方完成资质申报直至取得资质证书,所有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所有申报材料的审核;2.相关人员的补充以及相关工作;3.负责建设厅和建设部的全部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各方面关系的协商。委托代理费用总计550000元,其中委托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费用共计450000元,委托办理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费用共计100000元;两项资质的委托代理期限均为自完善公司人员以及业绩之日起6个月,工作时限暂定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具体以打款时间为准),乙方申报业绩仅用于资质升级,其他用途后果自负。委托代理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先支付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金额的50%,即275000元,其余275000元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如乙方原因未完成相对应代办事项,乙方退回相对应款项,本合同终止。如甲方原因未完成代办事项,乙方扣除已支付所代办事项成本(含劳务成本),其他费用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若乙方未在约定期内完成上述所有委托工作,逾期超过30日仍未完成各项委托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相应各项费用。若因甲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支付款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已支付之款项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并应按合同总金额5%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委托合同签订后,浩宇水利公司向**支付了预付款275000元。**完成了办理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这一委托事项,尚未完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办理事项,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再继续履行,遂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企业资质管理,是用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企业对相应资质的获得,与其生产规模、人员配置、建设能力等息息相关。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补充以及相关工作”,委托代理期限约定为“自完善公司人员以及业绩之日起6个月”,以上内容表明浩宇水利公司作为建设企业本身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二级企业资质,但本案当事人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采用“完善公司人员”的方式申报资质登记,其行为明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明显的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负有责任。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浩宇水利公司主张**退还17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2020年4月12日签订的《专业资质办理委托合同》无效;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175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浩宇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委托合同的效力,浩宇水利公司委托**进行资质申报,能否取得相关资质,应依法经过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的代理行为并不会对资质审查产生不利影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亦未对代办建筑资质作出禁止性规定,故该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双方于委托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承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事项期限为“自完善公司人员以及业绩之日起6个月完成本项工作,工作时间暂定为2020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辩称因浩宇水利公司原因导致相关材料未完善,应自2020年8月20日业绩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资质办理期限。但是,**于一审庭审中陈述完善公司人员的工作应由其负责,并前往天水协调完善业绩的工作,双方微信记录亦显示2020年5月已经开始资质申报,故**的辩称无相关证据佐证,且与其陈述相互矛盾,不能成立。2020年12月浩宇水利公司起诉之日已超过委托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在此期间内**未完成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申报工作,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退还相应款项175000元。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谷元元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王晶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昱炘
书 记 员 秦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