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15542号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被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周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4月23日撤诉时间2025年6月3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