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222执3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执行人:某和县玉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居民身份证,XXX。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皖122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11457370.4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二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提交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大额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乡镇、村委会开展传统调查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曾多次尝试与被执行人联系,均未果,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线索。
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皖1222执3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