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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金鑫水泥厂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918号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金鑫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凤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04969661R。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丁庄37号。 被告:***,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佳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颖州北路8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QKEF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芮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国际服装城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4ML1R。 -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金鑫水泥厂与被告***、***、安徽佳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芮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金鑫水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凤阳县金鑫水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法官助理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孙月 书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