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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与合肥某某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民终2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号金谷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3月2日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5民初60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