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某某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441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
被告:合肥***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180号。
被告:扬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工业集中区。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2020)皖01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