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302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南阳市伏牛路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一通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