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31780号
原告: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船舶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7元、保全费1,058元,合计2,285元,由浙江钢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王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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