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财保227号
申请人: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五层509、5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德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肖墙路9号御花园假日广场B座1105室、112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德臻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3012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德臻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百二十三万零一百二十六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