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卡尤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德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9364号 原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五层509、5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山西德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肖墙路9号御花园假日广场b座1105室、11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西沃森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肖墙路御花园假日广场B座12A0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德臻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沃森特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原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