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1590号
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