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卡尤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1590号 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卡尤迪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加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