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微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2471号 原告: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李村村。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微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1号梅源商务9层9-6、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微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