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5民初8350号 原告:***,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第三工程公司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