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民初5004号
原告:**和,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应彬(所在公司推荐),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杜延民,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929Y。
法定代表人:吕思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949049903。
法定代表人:李本斌,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杜延民、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8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张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