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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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7民初473号
原告:***,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内蒙古金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南区七十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邢广卫,经理。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吕思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金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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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振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