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民辖71号
原告: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原市建设局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
原告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2日开始,***分三次向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共计66000元,请求判令由被告***向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汨罗市,为便于案件处理,请求将本案指定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汨罗市,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与汨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本案由本院指定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