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189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原市建设局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原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燃气公司)和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联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04号民事裁定;二、依法指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审理。事实和理由:1、“欠条”上的公章涉嫌伪造,将可能影响的是本案被上诉人的民事责任,属于实体审理范围,而非民事案件程序范畴;2、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借贷行为均并未涉嫌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依法应当继续审理。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撤销。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通燃气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关键证据“欠条”上加盖的万通燃气公司公章涉嫌伪造,且以此引起的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规定,被诉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予以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上诉人中联环公司系一审期间为了查明事实追加的第三人,并非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一审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故中联环公司不能提起本案的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子
审判员 冯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