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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原宾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原市建设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欠条上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应当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2、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并未涉嫌犯罪。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