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原宾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原市建设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欠条上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应当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2、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并未涉嫌犯罪。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进行实体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