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再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原宾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原市建设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湘06民申94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1、欠条上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应当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2、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并未涉嫌犯罪。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进行实体审理。
**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关键证据“欠条”上加盖的被告公司公章涉嫌伪造,且以此引起的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诉民间借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予以驳回。据此,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主张的是其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而公安部门是对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股东***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两者之间并非同一事实,应当分别审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显然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100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