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250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公司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4元,减半收取3547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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