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569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紫薇路**中天香悦华府**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6569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