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23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新台州大厦7层F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8年7月4日出票、出票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温岭市九龙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1万元、汇票到期日2018年8月4日、持票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号0010004130272417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