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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执124号 结案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仲裁一案,本院浙嵊泗劳人仲案(202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支付工资159134元,执行费2287.01元。 经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合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追加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4294.5元,本院从被执行人浙江天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7126.51元。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9134元,支付执行费2287.01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已执行到位。故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