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武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兴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武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342号
原告:深圳兴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2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14786H。
法定代表人:史立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钦,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南方武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0051248T。
法定代表人:杨泽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兵,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7731XE。
法定代表人:项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兴路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兴路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兴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910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嘉红(兼)
书记员 韦  丽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