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粤0105执2341号
广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4)粤0105民初11807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1民终3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向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执前保全案件,执前保全案号:(2025)粤0105执保3504号,于2025年3月19日转立执行案件,执行案号:(2025)粤0105执2341号,执行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支付货款220568.96元,并支付违约金6617.07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40元、诉讼保全费1860元。
经执行,本案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款项共计人民币236696.18元,执行到案的款项中3399.4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233296.73元作为执行款发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到庭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内容已足额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5)粤0105执2341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