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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中天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6民初1063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越启兰(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