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6民初1063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越启兰(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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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